很快他在他的律师的陪同下,一同前往了警察局配合调查。
当天虽然没有取得太大的进展,但是警方表示已经找到了一些证人。
这些证人表示在女孩所描述的当天,的确看见总会长和女孩一同出现的情况,但是在总会长这边,他始终不承认自己认识这个女孩。
更多的各种证据出现,仿佛一切都指向了总会长在说谎!
“你如果想要打赢这场官司,你就必须告诉我实话!”
在律师的事务所中,律师表现得也有些不耐烦了,每次询问总会长和这个女孩到底是什么关系时,总会长总是说自己不认识这个女孩。
律师甚至还很隐晦的表示,他为很多罪犯成功的开脱了罪名,其中也有被“诬告”强暴的案子。
他希望总会长能和他单独在一起的时候,说真话,他的职业道德会让他保守秘密,否则的话整个布佩恩乃至整个联邦,都不再会有他生存的空间。
人们不希望一个律师把自己知道的一些事情透露出去,为此这些有钱人们还推动了一项法律的立法——
当一些事情涉及到未结案的当事人,并且没有获得当事人的许可时,他们可以拒绝向任何人透露任何信息!
有了这一条条款的保护,律师们可以知道更多和案件有关系的内容与细节。
他已经多次表示自己就算知道了什么也不会说出去,可总会长始终咬死了他不认识这个女孩。
看着律师不耐烦的表情,总会长也非常郁闷,“我说了,我真的不认识她!”
律师再也忍受不了了,“如果你他妈的还想我帮你辩护,你最好把实话告诉我。”
他指着门外,“现在外面至少有十几个人见过你和女孩在一起,你说你不认识她,那么你是不是想说这些人都是在撒谎?”
总会长又有些茫然,“我是真的不知道,我根本没见过她,但是你们都说我见过,那我应该承认我见过一个我没见过的人吗?”
就在律师准备说点什么的时候,电话铃响了起来。
律师接起电话,他愣了一下,随后就走到电视机旁打开了电视,并换了台。
此时电视画面中,总会长的女秘书站在警察局的新闻发布会大厅中,她向媒体正在展示女孩的一些申请工作的文件,并口述向媒体爆料,她曾多次受到过总会长的骚扰,身体上的,语言上的。
她备受煎熬,在那个女孩行为的鼓励下,她鼓起了勇气站出来,要揭露这一切。
闪光灯不断的闪烁,总会长整个人在这一刻都不好了。
律师看着他,就像在问他“这你也没有做过”一样。
而他的回答,也必然是否定的。
他根本没有骚扰过那个秘书,见鬼,他们的关系其实还不错,她到底得了别人什么好处,站出来这样的诬陷自己?
总会长实在是想不通,他不过是有一个提议,一种想法,怎么就这么难?
而且他们不是在阻止他,他们是想弄死他!